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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巡视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21 17:45 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  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规范对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巡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试期间,上级考试机构应向下级考试机构和考区派遣巡视员,对考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担任巡视员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的干部和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巡视员实行分级派遣和管理。我省试行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跨省辖市定考点、定考场巡视的办法。

第五条 巡视员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派出地的领导和管理,又接受派入地的领导和管理。在派出和派入地政府、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巡视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对于妨碍巡视员正常履行职责及打击报复巡视员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 巡视员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巡视员应是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职干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或高校、中学在职干部和教师,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廉洁公正,原则性强,遵纪守法;

3、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考试业务;

4、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处理问题能力;

5、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6、身体健康;

7、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第三章 巡视员的选派与考核

第八条 考试期间,省教育厅或招办向省辖市派遣巡视员;省辖市教育局或招办向考区派遣巡视员;省招办还要统一组织,跨省辖市派遣定点巡视员。县教育局或招办的考试管理责任直接到考点,不再向考点派遣巡视员。

第九条 考试期间,邀请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考试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视察。领导视察由各级招办统一制作视察证件。领导视察一般不进入考场。

第十条 巡视员的聘用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办负责,由有关单位按巡视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一条 根据省招办统一组织跨省辖市定考点、定考场巡视的原则。各省辖市招办根据省招办的统一安排,按照巡视员标准,抽调一定数量的巡视员作为省派巡视员,进行跨市定点巡视。派往各省辖市定点巡视的巡视组应指定一名局级领导担任领队(组长),分派到各县考区的定点巡视小组也要指定一名小组长。

第十二条 跨市定点巡视员的分工由派出省辖市领队(组长)与派入省辖市招办商定。省辖市招办派出巡视员的名单在考前3天告知派往省辖市招办。定点巡视员所负责考点、考场情况由派入省辖市招办在考前一天上报省招办。

第十三条 巡视员由派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跨市定点巡视由派出市教育局或招办解决交通工具问题,派入市不负责接送。巡视经费由省招办统一给省辖市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巡视员必须经过培训。巡视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办负责。跨市定点巡视巡视员的培训由派出市教育局或招办负责。派出市对定点巡视员集中培训后,于考试开始前一天直接送达工作地点。

第十五条 对巡视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巡视员对派遣单位负责。跨市定点巡视巡视员与派出地教育局或招办签订巡视工作责任书,对派入考点、考场的考试安全、考风考纪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负责对巡视员的考核和评价。跨市定点巡视员的考评由巡视组长和派入地的考区主任共同负责,考评结果应分别向巡视员派出单位反馈。

第四章 巡视员职责和要求

第十七条 学习和掌握考试规定,监督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贯彻各项规定的情况,并督促其严格按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要按规定时间到达巡视的考区,了解考试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贯彻考试工作方针和质量标准的情况;领导重视考试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试卷的运送和保管情况;考点、考场布置规范化和考试周边环境治理的情况,监考员的选聘和培训情况;监考员的责任心和考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情况;考风、考纪教育和考场秩序、考试纪律情况;考点保密室对备用卷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考点工作的成绩应予肯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注意,违背规定的应促其改正。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市招办报告。

第二十条 跨市定点巡视员重点对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进行督促检查,严防发生考场舞弊和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违规违纪事件,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派出单位的安排,负责对考点和考场工作的情况写出报告。工作结束后,向派出单位报告巡视情况、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点巡视的领队除履行巡视员职责外,还要负责定点巡视员的管理,协助派入地安排和协调定点巡视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巡视员履行职责主要通过监督检查来指导考区、考点做好考试工作,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进入考场巡视,不宜过多地来回走动,不应在考生座位前无故停留;

2、发现考生违纪,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通知监考员制止,违纪情况由监考员作出记录;

3、发现监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纪,当场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告知主考,由主考处理;

4、发现监考员工作不负责任,监视不严,当场指出并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告知主考,由主考处理;

5、对考试工作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是主考的责任。如主考处理不当,巡视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视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1、巡视员要模范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准擅离职守,不能违反考试规章,不得徇私舞弊。

2、巡视员要熟悉考试业务,深入工作,不走过场,要善于发现问题,正确提出解决问题意见。

3、巡视员在工作期间不允许参加宴请,不准喝酒,不准接受礼品,不准参观游览景点。考点所在市、县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安排宴请,不准赠送礼品。

4、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巡视员巡视工作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为维护考试的正常进行或避免造成重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巡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巡视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1、不能按时到达巡视地点或提前离开的;

2、擅离职守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3、考试期间接受宴请或饮酒的;

4、不当干予主考、监考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在巡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称评定,并由派出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发现重大问题没有及时报告造成工作损失的;

3、固定考场的巡视员所负责考场同一时间出现雷同卷考场数较多的。

第二十九条 巡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巡视工作,由派出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教师任职资格、行政降级或调离考试机构等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试卷失密、泄密事故,巡视员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2、失职渎职,导致所巡视的考区或考场发生严重的群体性舞弊事件的,或同一时间考试发现雷同卷考场数超过五分之一以上的。

第三十条 巡视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高考工作,由派出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点、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2、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涂改、偷换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4、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5、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6、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7、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8、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工作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教育考试巡视员的选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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