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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06-21 17:46 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  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报名时间全省统一确定为4月 21 日—4月 23日,逾期不予补报。

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报名。

所有考生一律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其设立的报名站报名。考生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和交验有关证件,按要求填写本人的《报名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我省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须持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借考的证明信,县(市、区)招办可以接受其报名,就地安排参加考试。考试后将答卷密封,以机要件及时寄往借考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省各市之间借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县(市、区)报考,如需在就读地点报考,须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招办同意。

在河南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须持河南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定居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中师、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办法另行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5、县(市、区)招办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可有效。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市中心体检组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并负责处理体检中的疑难问题,体检表填写要清晰,结论要准确,填写人要签字,不得涂改,保证体检工作质量。

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20日前结束。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事项;省级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机密级事项;全国、省级统一考试及高等学校单独考试考后答卷、启用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省招办接报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办批准。

16、今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综/理综”。“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下同)、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综/理综”分别为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 “文综/理综”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选考相应的术科。

17、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考试均含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成绩计入考试总分。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我省今年暂不组织。

18、报考高等学校“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等专业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后,须加试徒手画。

19、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招收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按专业分类命题考试,考试日期与全国统考同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9:00-11:00

语文(11:30 结束)

数学

15:00-17:00

外语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7:30 结束)

21、除外语少数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统考答卷由省招办组织评阅。选择题部分答卷采用计算机评阅,非选择题部分组织评卷教师评阅。语文科试行网上评卷。

22、高考成绩通知之后,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查分,查分结果由县(市、区)招办通知考生。考生查分缴纳手续费(每科5元),对查出成绩有误的予以更正,并退还手续费。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24、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同时还应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 (报送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25、省招办负责汇总、编辑在我省招生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heao.com.cn/)向社会公布。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全国统考之后、通知成绩之前,填报提前录取院校和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录取院校的志愿。第二次在高考成绩通知考生之后,填报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含电大普通专科班)院校志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录取过程中,对报考生源不足的院校,省招办按批次向社会公布学校计划缺额,重新征求考生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安排在当批录取后期进行。

27、考生填报志愿,应依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招生专业目录(含录取期间重新征求志愿),参考院校招生章程,准确填写志愿表(卡)。考生志愿表(卡)须按规定时间上交县(市、区)招办,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28、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对于体育、艺术、军事、公安院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院校,只能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否则该批志愿无效。

29、考生每批可按顺序填写2个学校志愿和3个平行学校志愿。其中第一、二学校志愿中可以各填报5个专业,平行学校志愿中每个学校填报3个专业。以上志愿均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专业或系(科),不填视为不同意调剂。

定向就业专业在第一志愿中填报。

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设置调剂学校志愿,考生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不填视为不同意调剂。其他批次不设置调剂学校志愿。

30、考生填写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组织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将志愿信息输入计算机后打印志愿表,并由考生确认签字,不签字视为无效。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除对改动志愿的考生进行必要的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志愿信息由各省辖市招办汇总后刻录光盘按时上报省招办。

31、考生填报志愿要兼顾个人志趣和国家需要,还要根据学校收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慎重选报,真正体现考生自己的意愿。

八、录取

3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联络通讯的畅通。

33、录取工作分六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规定的司法类专业、体育和艺术院校,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航海类学院的航海类专业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提前录取;进入“211工程”项目高校和省批准高等院校的本科专业本科一批录取;其他院校的本科专业本科二批录取;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专业本科三批录取。本科院校专科班和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参加高职高专一批录取;高等职业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民办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成人高等学校及电大普通专科班原则上参加高职高专二批录取。如高校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

34、定向就业招生随各批第一志愿同时录取。

35、根据各批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36、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37、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统考外语语种。

39、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不按规定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40、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执行。

41、高等学校要加强对调整计划和预留计划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不得随意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省招办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投档。省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随意放宽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42、对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仅限各批第一志愿)。

43、按考生所报志愿全部投档之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可以按志愿降分录取(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也可以在分数线以上调剂录取,还可以在一定分数以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志愿录取。采取何种方式,均由学校提出意见,经研究同意后办理。

4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45、下列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表彰者(须具备表彰证书和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河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一等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和秩序册)的考生。

46、下列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47、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由学校审查录取。

48、以上加分规定不累积计算,即同时享有两种以上可以加分录取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

49、下列考生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役义务兵;

(2)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统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在网上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后的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结果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52、高等学校根据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表、体检表、志愿表),由省辖市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县(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

5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5、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仍按以往规定执行。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比照本省院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考生,可视为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10月20日之前报省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从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7、省属高职高专二批院校按1:1.2发档,投档后暂不办理录取审核手续,待新生报到结束,按实际报到人数办理录取手续。报到人数达不到计划数的,可按实际报到人数与原计划(不含调节计划)的差额数补充投档和录取。

58、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新生入学复查

59、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全省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可从招生网络上下载本校已录取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语文科答卷部分内容的电子文本,供新生入校复查时使用。

60、学校复查后,对入学复查清退的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利用通信工具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站、考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由省招办按照有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在考试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有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的;

(2)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一、附则

64、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和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招生、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以及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和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5、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部:确保全国统考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下一条: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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